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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中出現的惡法與偏激

商鞅變法中出現的惡法與偏激

  商鞅與王安石、張居正被譽為中國封建社會早期、中期、晚期「三大改革家」,其歷史地位在歷代改革家中首屈一指。說到商鞅變法,歷代史家均讚揚其成功的、積極的方面,同情其慘遭車裂的悲劇,而沒有用一個成熟政治家的眼光,認真研究總結商鞅變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當,特別是實施殘酷的惡法,以及偏激行為的消極作用及其教訓。
  法律依其宗旨和效果有優劣善惡之分。商鞅生活的戰國時代的國家是「一家之國」,而不是人民共和的「大家之國」;商鞅領導的政府內閣不是人民公僕,而是君主奴僕;商鞅變法的立法宗旨是「富國強兵」,鞏固秦國君主專制統治,根本沒有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所謂「富民」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強一家之國。因此,所謂法律是君主及其利益集團意志的合法化,是君主本位政權本位的治理工具,是「牧民」的鞭子和刀子,是打壓武器,而不是基於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人民福利的社會契約。變法主要是對君主有利,是君主的善法,對老百姓來說是最不壞的法律,其中一些法令是只針對老百姓的惡法。在那樣一個法律體系下,四海之內的土地和人、財物都是統治者的經營資源,治理如同經營。在秦孝公支持下,商鞅兩次推行變法,奠定了秦國富強的基礎。就法說法,商鞅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戰略,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全面貫徹法家的政治經濟軍事主張無疑是進步、有力、高效的。但是,商鞅主張並實行的連坐法、鼓勵告奸、輕罪重刑、刑用於將過、不赦不宥、燔詩書而明法令等法令是不折不扣的惡法,惡法破壞了支持變法的社會基礎,激化了社會矛盾,埋下了仇恨的種子,布下了個人悲劇的地雷陣。
  連坐法是在戶籍編製的基礎上實行的。商鞅一派法家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盜跖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連坐法不但實行於鄉里的居民之中,也實行於軍隊的行伍之中,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處罰。商鞅推行連坐法,防民如同防賊大搞株連,使大量無辜百姓和基層士兵無端遭受酷刑;鼓勵親屬互相監視,互相告密的法律違背人性,傷害人倫親情,違背了《周禮》早已深入人心的一些人性化禮制規定:輕罪重刑的制度使司法行為恐怖化,刑用於將過的規定使沒有犯罪事實但有所謂犯罪動機的人遭受酷刑;不赦不宥的規定使所有犯罪分子失去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一旦獲罪則走上絕路。商鞅一派推行的高壓政策,以及壓抑商業活動法令,大範圍激發了人民群眾愈來愈激烈的反抗情緒,新法整體雖好,但部分惡法破壞了社會和諧,從而失去了變法、執法和守法的群眾基礎。惡法之害不獨在秦,2000多年來,株連和鼓勵親屬告密的惡法劣習貽害無窮,後代實行者無不離心離德,無不眾叛親離。
  為了確立法家思想一股獨大的極端統治地位,商鞅一派主張焚燒儒道墨諸家經典,重點打壓儒生,摧殘文化,破壞了春秋戰國時代百家爭鳴局面,其偏激的做法激起諸子百家的對立情緒,失去了知識分子階層對變法的認同和支持。刑不上大夫是當時社會公認的刑法原則,割鼻子,臉上刺字是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侮辱性刑罰。歷代歷史學家都讚揚商鞅執法不避貴勢,嚴厲處置太子師傅公子虔、公孫賈等異議人士。實際上,商鞅用肉刑殘酷打擊持不同政見同僚和舊貴族的做法很不理性,激化了上層矛盾,人為增加了對立面,這是商鞅「政治上不成熟」的體現。一個政治家成熟的做法,一是給被剝奪特權的貴族找出路,給利益格局調整受損者以必要的生活保障;二是包容持不同意見人士,尊重那些主張自身權利的階層,不把人逼上絕路。
  秦孝公死後,商鞅被誣告謀反,遭車裂而死。韓非說:「商君死而秦法未敗」。商鞅被處死的名義並不是變法,證明變法是不能作為罪名的。舊貴族不敢公然反對大勢所趨的改革,他們的反撲帶有極大的個人報復性,商鞅的個人悲劇與他主張並實行的重刑、惡法和過激行為有直接關係,個人恩怨和利害計較可能是商鞅遭車裂而死最深層次原因。如果商鞅懂得帕累托改進原理,懂得構建和諧社會對改革的重要性,或許是另外一種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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