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豪宅漏水 屋主如何求償?
八年豪宅漏水 屋主如何求償?
報載二○○六年洪姓男子買下臺北天母一戶豪宅,他懷疑建商選材不當,並且樓上謝姓屋主明知漏水而怠於修繕,導致其自家的主臥浴室漏水毀損,要求樓上謝姓屋主與建商連帶賠償,或由建商賠償一百一十一萬元。本案經臺北市土木技師鑑定,確認四樓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因五樓浴廁排水管、防水層失效而漏水。
另建商表示,大樓的結構可保固十五年,但固定設備如門窗、地材、電梯則保固一年;大樓已交屋多年,浴室防水設備並非支撐房屋安全性的「房屋結構」,並無賠償義務。建商如此主張是否有據?
法律評析
本案例中洪姓男子訴請樓上謝姓屋主和建商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損害賠償」,應以法律已明文賦予該效果者為原則,但本件建商及屋主間並非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又非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關係,亦無僱傭等法律明定之關係,而非屬連帶賠償之情形。
雖無連帶賠償之情形存在,洪姓屋主仍可因樓上謝姓屋主明知其住宅漏水而怠於修繕,造成該漏水情形對其所造成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外,並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樓上屋主除去該漏水造成其無法自由、充分地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狀態/不作為。
此外,就建商之部分並得因其選材不當,而生之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排水管、防水層失效漏水等情形,欠缺建商(即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從而,依民法第360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由於最高法院77年第7次民事庭決議之結論,屋主(即買受人)亦得依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建商就其損害負賠償責任。兩者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故本件其請求權皆則尚在時效之內。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