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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陳致中5度手機召妓

法院認定:陳致中5度手機召妓

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因壹週刊今年七月報導他召妓,控告壹傳媒及撰稿記者侵權並求償兩百萬;高雄地院昨天宣判,不但駁回請求,並認定陳致中使用以洪姓女子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五度聯繫召妓。

參選高雄市第十選區(小港、前鎮)市議員的陳致中獲悉判決後大表不滿,指判決是政治打壓,他會參選到底;他的妻子黃睿靚也力挺丈夫,「百分之百相信丈夫不會召妓」。

判決指出,陳致中使用「○九五八」的手機門號,手機序號後四碼是「四二六○」;週刊報導召妓男子使用「○九五三」手機門號,手機序號四碼為「八四一○」。

今年二月到七月間,陳致中的「○九五八」門號曾四次使用召妓男子的手機通話;而召妓男子的門號有廿四次用陳致中的手機通話,還三次聯絡召妓。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兩個門號及兩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

法官指出,今年二至七月,這兩個門號有廿四次相差僅數分鐘的通話紀錄,發話地都在高雄市新興、左營及台北市中山南路等地相同的基地台,因基地台僅涵蓋直徑一公里範圍,顯見兩個門號及兩支手機都是同一人持有使用。

法官根據週刊提供召妓男子和應召業者的電話通聯,認定陳致中二月廿五日、三月十一日、四月廿一日、四月廿六日及七月二日聯繫召妓,除了妮可,還有幼教老師、服飾店員,代價四千或五千元。

法官說,週刊記者聲請保全陳致中所住「人文首璽」的監視錄影紀錄,法院派員前往執行,陳致中卻不同意管委會提供;法院再發函調閱,錄影紀錄已被覆蓋而無法取得。

法官說,如七月三日零時陳致中確實在家,監視錄影可以證明週刊報導錯誤,他卻不願意提出,有違常情。

法官認為,陳致中為公眾人物,理應出庭積極主張自己權利,他卻不這麼做。審酌被告提供的妮可照片、通聯紀錄等,應可認定陳致中召妓的報導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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