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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陳致中告訴 地院:報導與事實相符

駁回陳致中告訴 地院:報導與事實相符

針對陳致中告壹傳媒等侵權被駁回,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引據最高法院判決,發布新聞,強調新聞自由不應受到箝制。

高雄地院引最高法院93及97年的判決指出,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使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如果嚴格要求其報導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

高雄地院說,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的權限,就新聞報導的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的真實,是主客觀交互辯證的真實,並非如鏡子般真實反映客觀,如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要求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負調查真實的責任,對於新聞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所以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

高雄地院表示,如果在報導前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應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而無過失,即便事後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也不能要求媒體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此才能平衡兼顧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個人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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