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行為違法,如何制止董事會的違法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行為違法,如何制止董事會的違法行為?
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本有明文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如董事會有違法之行為,則有以下的方法可以制止董事會的違法行為:
一、股東的制止權:
依公司法第194條之規定,董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違法之行為。此為單獨股東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小股東的股權,可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得對董事會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藉以防止董事濫用權限。
二、監察人的制止權:
依同法第218條之2第2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此目的在於強化監察人權限,加強其職責,以減輕公司的損失。若公司有數個監察人時,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此請求權(公司法第221條)。
三、對董事提起訴訟:
(一) 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212條規定,決議對董事提訴訟時,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提起之。
(二) 少數股東對董事提起訴訟:依公司法第214條規定,為保障少數股東的權利,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上述股東得為公司,自行提起訴訟。
四、股東或監察人應如何行使董事違法制止權?
按上開法律條文規定,並非定以訴訟方式為之,得以口頭、存證信函等方式達到表示意思之目的。但董事接獲股東或監察人表示制止其違法行為之意思時,如有爭議,則視情形得以訴訟的方式為之,請求法院判令董事停止其違法之行為。如果董事的違法行為,對公司、股東有急迫性之危害,於訴訟前得先以假處分聲請制止之。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