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購地案扁珍判刑11年定讞
扁家四大案,最高法院11日終結,龍潭購地案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處有期徒刑11年三審定讞,各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陳敏薰人事案,扁珍2人維持原判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執行刑期。另外,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以及在國外洗錢包括陳致中夫婦被控洗錢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這項判決,光是龍潭案就足以讓扁珍入監服刑,陳水扁目前仍羈押在台北看守所。
最高法院指出,龍潭購地案中收受賄賂之罪刑部分撤銷,由該院自為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各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扁家友人蔡銘哲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該案之洗錢部分,併同在國外洗錢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陳敏薰人事案,陳水扁、吳淑珍各有期徒刑8年確定,併科罰金500萬元。吳淑珍在國內洗錢部分,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證案減為有期徒刑2月;辜仲諒捐贈案,扁、珍被訴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及後案起訴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均上訴駁回。
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被判刑期各為11年、8年,如何合併執行,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對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李界木、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十人均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陳致中、黃睿靚等七人亦為自己之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的範圍計有國務機要費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南港展覽館案,被告為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國外)洗錢案;龍潭購地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陳敏薰人事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偽證案;辜仲諒捐贈案,被告為陳水扁、吳淑珍及後案起訴,被告為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部分。
最高法院表示,除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在國外洗錢(含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尚未確定外,其餘之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林德訓偽證案均有罪判決確定。辜仲諒捐贈案無罪判決確定。至於同一案件,重行起訴部分,則不受理判決確定。
龍潭購地案部分被告計有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等四人。最高法院有罪理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在龍潭購地案之洗錢行為接續至修正刑法施行之後,即無與他罪成立牽連犯之餘地。
至於原判決關於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與其後之洗錢罪,最高法院認為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因此扁、珍二人刑期由12年改判為11年,各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則是維持不變。
扁案二審在今年6月11日宣判,陳水扁夫婦與兒媳4人以及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等人的刑度都減輕,唯獨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例外,她一審被判免刑,二審改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緩刑2年。
二審判決,扁、珍2人都從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陳致中、黃睿靚一審分別判處2年6個月與1年8個月,二審變成1年2個月與1年,黃睿靚並得以緩刑。
另外,馬永成、林德訓、李界木、蔡銘哲等人的刑度也都獲得減輕,其中力麒負責人郭銓慶更從一審的6個月(減刑為3個月)改判免刑。不過,眾多被告中只有陳鎮慧例外,她一審被判免刑,但二審認定她偽造文書且不適用免刑,改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