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 可聲請保護令
遭恐怖情人施暴、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身心處在暴力陰影下,卻無法向外求援。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家暴法》部分條文,增訂「恐怖情人條款」,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同居伴侶施暴,以及曾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準用《家暴法》所訂定的保護措施,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讀條文即增訂「恐怖情人條款」,擴大保護令聲請範圍,不再僅限於「家庭成員」,年滿16歲被害人,若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情事,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條文也明確界定「親密關係伴侶」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由於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認為難以認定,需要緩衝期訂定相關細節,該條文將於公布後1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