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孩子不能謊報成親生子女
收養的孩子不能謊報成親生子女
錯誤觀念:自幼收養的小孩,為免他長大知道身世,報戶口時可以直接報成親生子女。
正確觀念:收養應依法完成收養程序,如謊報為自己的親生子女將觸犯偽造文書罪。
一個小故事:
袁正勇與姜文萍夫妻結婚多年仍無子女,夫妻倆雖喜歡小孩但一直無法受孕,在醫院檢查後確知受孕有困難,自然懷孕機會很渺小,於是二人打算收養一個孩子。
經過多方打聽後,袁先生夫妻倆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未婚懷孕的張小姐。袁先生夫妻心想:既然孩子一出生就要交由他夫妻倆扶養,那麼為免孩子長大後知道並非是他夫妻的親生子而影響彼此的感情,因此打算報戶口時直接報為親生子。張小姐知道袁先生的意思後,她表示孩子既然要給他,隨便他怎麼報她都無所謂,因為她連自己都養不活,而且如果帶個拖油瓶,她日後要找對象可能更困難,因此大家說好後就找了一家願意配合開假的出生證明的診所去做產前檢查,當然,生產時也是到那家診所去生產。
袁先生覺得大家配合得天衣無縫,只要他們不說出去事情應該不會被發現。誰知數年後因為警方偵辦販嬰集團案件而追查到那家製造假出生證明的診所,事情於是暴發出來。不久袁正勇、姜文萍夫妻均因觸犯偽造文書罪而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幸好法官考量他夫妻是因不孕而一時失慮觸犯法律,故同時宣判緩刑以啟自新。至於販嬰集團和那家診所的醫師,則因為惡性重大且連續多件犯罪而遭判處重刑必須入監坐牢,不可緩刑。
說明:
袁正勇和姜文萍夫妻明知孩子不是親生的,但卻和醫師共謀偽造假的出生證明,將孩子的父母填上自己的姓名,並拿這張偽造的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報戶口,將本來是被收養的孩子登記成親生子是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其實,依照目前醫院醫療的技術水準,DNA鑑定技術已能有效判斷親子關係,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
如果袁先生是依據事實,在張小姐生下孩子時,依照事實填寫母親為張小姐而父空白的出生證明後,再依法定收養程序向法院聲請收養小孩就不會罹犯刑章。因此奉勸有類似收養孩子需要的人可不要以犯罪的方式來處理事情。
法律小櫥窗: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