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抵押權有什麼好處?
設定抵押權有什麼好處?
甲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向乙借錢二百萬元,於同年五月向丙買機器欠價金四百萬元,又於同年七月向丁銀行借錢三百萬元,同時將市價七百萬元的A房地設定抵押予丁銀行,嗣甲不還錢,丙訴訟後查封拍賣A房地,得款六百萬元,乙、丁參加分配,應如何分配?
解說
一、抵押權屬擔保物權(物保)之一種,不同於人保,係於債權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時,得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之一種物權。在法律制度上,抵押物權和一般「債權」效力相差很大,主要有以下的不同:
1.物權之設權登記:抵押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通常必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生效力,而一般債權不需辦理登記手續,債權契約即可成立生效。
2.抵押權具優先性:縱然其他債權較抵押之債權早發生,但有抵押權之債權仍可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也就是享有抵押權的人比較有保障。
3.抵押權具追及性:抵押權係針對「物」求償,即使所有權人變動也不影響抵押權的行使;反之,一般債權則針對「人」,必需是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才能受償,因此財產之權利人如已變更為他人(有一種情形是脫產)就無法求償。
二、在本案例中,甲欠乙二百萬元借款,欠丙四百萬元買賣價金及欠丁三百萬元借款,都是普通債權,但是丁同時就A房地享有抵押權,故丁的債權同時有抵押物權的保障,依照法律的規定,抵押權優先於債權,因此A房地經拍賣得款六百萬元,雖然乙、丙的債權成立在先,又是丙聲請拍賣,但是丁的三百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可最優先受償,剩餘的錢再由乙、丙二人分配,乙丙二人一樣是普通債權,依法是依比例分配,因此乙丙應依二比四的比例分配剩下的錢也就是各得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結果乙、丙只能拿回約五成的債權,即約各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但如果乙或丙於借貸、買賣時能要求甲先設定抵押權的話,那麼結果自然不同。
建議
現實生活中法律是不會保護不懂法律的人,因此作為一個現代人實有必要學習一些法律常識,尤其是保障債權的法律常識。
參考法條
◎民法第860條:「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