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任一戶政所都可辦理
登記結婚、離婚可異地申辦,不用再舟車勞頓趕回戶籍地。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前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行政命令,允許民眾可在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明定入法。
新修正的戶籍法也新增但書,只要是入住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可比照服兵役、就學等,不需遷出戶籍,避免造成當事人家屬不便。莫拉克風災之災民,也不能強行要求其將戶籍遷至永久屋。
此外,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因更換相片換領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此次通過行政院版修法提案,將此規定納入戶籍法,凸顯其重要性。
本次修法亦明定,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且申請上述紀錄證明書時,應繳納規費。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很多民眾不在戶籍地居住、工作,若限制民眾只能在戶籍地辦結婚、離婚登記,徒增民眾困擾。且政府長期推行e化,多數戶籍登記都可透過雲端資料庫完成,申辦相關業務也應「無疆界」。她因此提案修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