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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乃馨代言誇大不實廣告 北縣衛生局開罰4萬元

寇乃馨代言誇大不實廣告 北縣衛生局開罰4萬元

記者黃村杉/北縣報導

北縣衛生局藥物食品科長王淑芬26日指出,日前查獲藝人寇乃馨於電視購物台薦證代言「寇乃馨推薦-睛亮好吸收高濃度液態葉黃素」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做過雷射更容易有乾眼症...自己助理因為家人眼睛問題而離職...從年輕就該照顧眼睛從5歲開始...我每天戴隱形眼鏡超過六小時就開始有血絲...現在每天喝一杯不管早上多早的通告多早起床都可以戴的上隱形眼鏡..眼睛都很潤 ...」等詞,該則廣告傳達藝人寇乃馨係因食用案內商品,即達到「保護眼睛」之效果,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廣告不得有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規定,衛生局依法處藝人寇乃馨新台幣4萬元罰鍰。

王科長表示,為商品代言藝人往往因其良好形象,或有死忠粉絲的支持者,使民眾對其所發表之意見產生信賴而受其言論導引購置商品,所以代言藝人與商品販賣者各罰處4萬元罰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也認為廣告的效果,代言人並非無法預見,卻仍容任為此廣告,事實上已算是「故意」的行為。

衛生局呼籲食品廣告銷售宣傳,不得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等誤導消費者行為。若違反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如宣稱醫療效能,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局同時呼籲民眾切勿相信誇大不實食品廣告,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民眾都需要提高警覺,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如有任何的疑問,可向衛生局詢問或檢舉(衛生局檢舉專線:02-225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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