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別人冷氣防颱,有理?
拆別人冷氣防颱,有理?
劉姓男子未徵得鄰居的齊姓前妻同意,7月擅自拆卸齊女的冷氣室外機,挨告竊盜罪,桃園地院審理,劉男是因發現老舊冷氣鬆落,擔心颱風來會砸傷人,才當眾拆下,放置在原處約10步距離的角落,法官查出案發時確有媒體報導將有強颱形成,判他無罪。 劉姓男子7月5日下午以自備的器具,將鄰居裝設在外牆的冷氣室外機拆卸,齊姓前妻得知後返回,報警提告。 他向法官喊冤,指案發前幾天與鄰居聊天,提及冷氣機看起來「要落、要落」,看新聞報導颱風要來了,且冷氣機下方人來人往,擔心掉下來會砸傷人,是鄰居說反正前妻搬走了,認為東西也不要了,同意他拆下來,「我才出於好心幫忙」,拆下後就放在原處附近地上。 齊女說,她6月底原本要搬走冷氣,「當時還沒有搖搖欲墜,但風吹會搖」,因鄰居告知她才發現冷氣機遭竊。陳姓阿嬤說,她發現劉男拆的冷氣機都生鏽了,已經快脫落,她初一、十五要去土地公廟都會經過,也會擔心冷氣機掉下來。 桃院認為,如果劉男企圖將冷氣機據為己有,怎會大膽在白天、多名鄰居目睹下拆冷氣機,且並未藏放隱密處,氣象局又發布蘇力颱風的海上、陸上強颱警報,經媒體披露,可見劉男是因颱風將至才會拆冷氣機,以免砸到人,並非行竊 。
【疑義】
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定為之竊盜罪,雖已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惟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例參照),苟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自不得以竊盜罪論處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也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疑竇時,則難遽採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65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桃院所認為,如果劉男企圖將冷氣機據為己有,怎會大膽在白天、多名鄰居目睹下拆冷氣機,且並未藏放隱密處,氣象局又發布蘇力颱風的海上、陸上強颱警報,經媒體披露,可見劉男是因颱風將至才會拆冷氣機,以免砸到人,初看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而且劉姓男子並未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自不得以竊盜罪論處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