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肇事者當場塞錢給被害人,之後在車禍現場未處理好之前逃跑
車禍發生時,肇事者當場塞錢給被害人,之後在車禍現場未處理好之前逃跑
雖然車禍發生時肇事者有塞錢給被害人,但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尚未釐清,所以不是有塞錢給被害人就可以表示把車禍事件給處理好,還是一樣要回歸民事跟刑事法律責任來討論。要端視肇事者有無在喝酒狀況下駕駛:
一、有飲酒:成立刑法第185醉態駕駛罪;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 肇事後逃逸:刑法第185肇事逃逸罪。 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二、沒有飲酒: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肇事後逃逸。 刑法第185肇事逃逸罪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 遺棄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