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82年朱元璋建立錦衣衛
明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朱元璋廢除儀鸞司,改設錦衣衛,作為皇帝侍從的軍事機構。錦衣衛建立前的儀鸞司不過是替皇帝掌理儀仗的普通侍衛機構,改為錦衣衛後,權力大增。除掌管侍衛職權外,還有巡察緝捕和審理詔獄的權力,實際上是明朝設立的特務組織。錦衣衛屬下的鎮撫司承辦由皇帝命令查辦的案件,他們用刑極為殘酷,痛楚往往十倍於官刑。魏忠賢掌管錦衣衛時,又設斷脊、墮指、刺心、琵琶等酷刑。這種對犯人嚴刑逼供、非法凌虐的做法,導致民情激憤、怨聲載道。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不得不下令焚燬錦衣衛刑具,所押囚犯轉交刑部審理;同時下令內外獄全部歸三法司審理,廢除了錦衣獄。但到了明成祖時期,錦衣衛又得以恢復,並由北鎮司專門處理詔獄。錦衣衛除擁有諸多特權外,還擁有大量田地,直到成化年間,他們的權勢地位和有所削弱。這些衣著華美的俊朗男子便是錦衣衛,在明朝,錦衣衛三字可說是恐怖的代名詞。因為他們的存在,朝野人人自危,整個大明朝離心離德。因此,有人認為,他們才是大明朝滅亡的元兇。
1382年5月29日(明講武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朱元璋將儀鸞司廢除,改立錦衣衛。錦衣衛即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皇帝的侍衛機構。前身為明太祖朱元璋時所設御用拱衛司。明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建明之初朱元璋設置拱衛司,統領校尉、隸屬都督府,為皇帝侍從軍事機構,後改拱衛司為拱衛指揮使司。洪武二年(1369),拱衛指揮使司又重新更名為親軍都尉府,別設儀鸞司歸其統領。後又將儀鸞司改為錦衣衛,下設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南北鎮撫司鎮撫、千戶五職,皇帝任命自己心腹出任指揮使。朱元璋令其掌管刑獄,賦予巡察緝捕之權,從事偵察、逮捕、審問活動。
錦衣衛建立前的儀鸞司只是替皇帝管理儀仗的普通侍衛機構,改為錦衣衛後,權力增添了很多。除擁有侍衛職權外,還有權巡察緝捕和審理詔獄。錦衣衛屬下的鎮撫司承辦由皇帝命令查辦的案件。他們用刑十分殘酷。廷杖為其中一種,初期杖滿即停刑,後期直到打死為止。還有一種是用300斤重的立枷,很快就可將犯人壓死。這種對犯人嚴刑逼供、非法凌虐的做法,致使民情激憤、怨聲載道。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不得不下令焚燬錦衣衛刑具,所押囚犯轉交刑部審理;同時下令內外獄全部歸三法司審理,將錦衣衛廢除。後來在明成祖時期,錦衣衛又得以恢復,並由北鎮司專門處理詔獄。錦衣衛除擁有眾多特權外,還擁有大量田地。直到成化年間,他們的權勢地位才逐漸削弱。1420年又設東廠。1477年明憲宗更設西廠。明武宗又增設內行廠,統稱廠衛制度,開創了中國特務制度的先河。
錦衣衛在天津設立機構後,就開始按照皇帝的意思私下打探軍情民意,凡是有一點對皇帝不利的言論都逃不過他們的耳目,當地的官吏也不敢隨便過問他們的事情。只要流露出對他們的不滿,都有可能被抓去受刑,而一旦被特務們抓去,那就是九死一生,最輕也要落個殘疾的下場。據明史記載,錦衣衛常用的刑具有18套,什麼夾棍、腦箍、攔馬棍、釘指等等都包括其內。其中有一項刑罰叫做「杖刑」,特務對於杖刑的執行非常有講究,對一般的犯人行刑官只說打著問,意思是不必太重;要求打重一些的,就說好生打著問;要求狠狠打,不論死活的就說好生著實打著問。一般來說,只要犯人被抓進來,18種刑具都要受過一遍。和錦衣衛有密切關係的一種刑法,叫「廷杖」,即殿廷上杖責進諫觸怒或有過失的大臣,以提高皇帝的威權。洪武年間,公侯如朱亮祖,大僚如工部尚書薛祥等,都是受廷杖致死的。相對於杖刑、夾棍等刑罰,廠衛不常使用的幾大酷刑可就令世人不寒而慄,在幾大酷刑中,刷洗、油煎、灌毒藥、站重枷能把人折磨得死去活來,生不如死。
錦衣衛官員有指揮使一人,正三品,同知二人,從三品,僉事二人,四品,鎮撫二人,五品,十四所千戶十四人,五品,下屬有將軍、力士、校尉,對外有參與軍事、校令,另有精通多國語言的翻譯(如憲宗朝張渺正),內有法庭和監獄,其中,經歷司掌文移出入,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即「詔獄」。錦衣衛平日為皇帝爪牙,鎮壓臣下時則羅織大獄,捕人,審訊和處刑。明朝的特務機構錦衣衛除北京外在各地都駐有分支機構,譬如今天津市河北區的錦衣衛橋大街和以前的錦衣衛橋,就是當初這些特務機構的所在地。明代的特務機關可以分為三大部分:一是分駐各地的,一是駐在京師的,再有就是臨時向外派遣的。這三部分中,以分駐各地的最為繁多,從明成祖朱棣時就開始設立,後來全國各省以及各重要城鎮全部都設有。他們的任務實際是替皇帝偵察該地官吏軍民人等,暗查軍民動態。明成祖朱棣在永樂十五年將首都遷往北京,遷都前,首先派出負責皇帝防務的貼身衛隊錦衣衛到天津衛,在原來三衛的指揮衙門前設立錦衣衛指揮衙門府,所在地就是現在的錦衣衛橋大街附近,專門負責暗地監察京津軍民動態。
朱元璋對中國人最嚴重的傷害,是他在政治上所作的若干重要措施。中國文化和物質文明,一直到十四世紀,都比歐洲進步,但朱元璋使這種進步停止。以致十九世紀歐洲人侵入中國時,中國已墮落成一個白癡般的部落,至少落後三百年,植根於此。這三百年的落後,才是朱元璋和他的明政府的無與倫比的罪惡。我們曾一再提及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中缺乏人權觀念,但故意建立摧殘人權制度的,則由朱元璋創始,即三百年間使人聞而顫慄的「詔獄」與「廷杖」。而這兩項殘酷制度的執行者,便是惡名昭著的錦衣衛。長久以來,人們對它的歷史、職能等都不太清楚,在很多小說、電視劇中常常把它當作幕後黑手、特務組織等隨便地搬來搬去。歷史上真實的錦衣衛究竟是什麼樣子呢?
錦衣衛是由朱元璋建立的。明初的軍制比較簡單,其基層單位是「衛」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約5000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戶所和百戶所,京城的禁衛軍所轄衛所為48處。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決定改革禁衛軍,建立了十二個親軍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錦衣衛」。
錦衣衛的首領稱為指揮使(或指揮同知、指揮僉事),一般由皇帝的親信武將擔任,很少由太監擔任。其職能是:「掌直駕侍衛、巡查緝捕」,一個頓號,基本上把錦衣衛分成兩個截然不同的部門。負責執掌侍衛、展列儀仗和隨同皇帝出巡的錦衣衛,基本上與傳統的禁衛軍沒什麼兩樣,其中比較著名的為「大漢將軍」。這些人雖名為將軍,其實只負責在殿中侍立,傳遞皇帝的命令,兼做保衛工作,說白了,就是是在皇宮大殿上的樁子。當然,這些樁子也非等閒之輩,一般都是牛高馬大,虎背熊腰,而且中氣十足,聲音宏亮,從外表上看頗有威嚴,對不瞭解明廷底細的人有一定震懾作用。
大漢將軍在錦衣衛中自成一營,初期約有1500人,到明末,由於官僚機構的膨脹,大漢將軍也一度增加到5000餘人。至於「巡查緝捕」,則是錦衣衛區別於其他各朝禁衛軍的特殊之處,也是它為什麼能為人們牢牢記住的原因。其實朱元璋建立錦衣衛的初衷也只是用來鹵簿儀仗,但後來由於他大肆屠戮功臣,感覺傳統的司法機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使用起來不太順手,於是將錦衣衛的保衛功能提升起來,使其成為皇帝的私人警察。負責偵緝刑事的錦衣衛機構是南北鎮撫司,其中北鎮撫司傳理皇帝欽定的案件,擁有自己的監獄(詔獄),可以自行逮捕、刑訊、處決,不必經過一般司法機構。
南北鎮撫司下設五個衛所,其統領官稱為千戶、百戶、總旗、小旗,普通軍士稱為校尉、力士。校尉和力士在執行緝盜拿奸任務時,被稱為「緹騎」。緹騎的數量,最少時為1000,最多時多達60000之眾。錦衣衛官校一般從民間選拔孔武有力,無不良記錄的良民入充,之後憑能力和資歷逐級陞遷。同時,錦衣衛的官職也允許世襲。明朝前兩代皇帝朱元璋、朱棣,由於其出身的特殊性,對皇權的維護有其他朝代所沒有的強烈慾望。這就使得錦衣衛巡查緝捕的職能無限度的擴大了。一般來講,錦衣衛的工作只限於偵察各種情報、處理皇帝交付的案件,但一旦適逢一個野心大、心腸狠的指揮使掌權,就會利用職務之便不遺餘力地製造事端,既可以打擊異己,也可以作為自己陞遷的資本。如成祖時的紀綱、英宗時的逯杲、武宗時的錢寧等,在他們掌權時,緹騎四出,上至宰相藩王,下至平民百姓,都處於他們的監視之下,對他們的命令只要稍有拂逆,就會家破人亡,全國上下籠罩在一片恐怖氣氛中。臭名昭著的北鎮撫司大牢中更是關滿了各種各樣無辜的人們,死於錦衣衛酷刑之下的正直人士更是不計其數。更為可怕的是,這種恐怖的氛圍,與唐武則天時期的短期出現不同,終明一朝幾乎是綿綿不絕,這種無節制的濫捕極大地影響了皇帝與官僚機構之間的關係,使百官、民眾、軍隊與皇帝離心離德,難怪有人說明朝不是亡於流寇,而是亡於廠衛。
錦衣衛另一項著名的職能就是執掌廷杖。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來教訓不聽話的士大夫的一項酷刑。一旦哪位倒霉官員觸怒了皇帝,被宣佈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綁雙手,押至行刑地點午門。在那里,司禮監掌印太監和錦衣衛指揮使一左一右早已嚴陣以待。受刑者裹在一個大布里,隨著一聲「打」字,棍棒就如雨點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行刑者為錦衣衛校尉,他們都受過嚴格訓練,技藝純熟,能夠準確根據司禮太監和錦衣衛指揮使的暗示地掌握受刑人的生死。如果這兩人兩腳象八字形張開,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條活命;反之,如果腳尖向內靠攏,則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條了。杖完之後,還要提起裹著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後再重重摔下,此時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條命。廷杖之刑對士大夫的肉體和心靈都是極大的損害,但明朝的皇帝卻樂此不疲,錦衣衛將校對它也是情有獨鍾。
有明一朝,也出現過一些比較正直的錦衣衛,但那畢竟是鳳毛麟角。也許因為他們華麗的外表,錦衣衛也贏得了一些人的喜愛。不過,由於他們對人權無情的摧殘,至今仍作為一種滅絕人性的政治工具,遭受人們的唾棄。縱觀有明一朝的錦衣衛,儘管也出過袁彬、牟斌這樣比較正直的指揮使,但總的來說,其職能主要還是為明朝的極端專制制度充當幫兇。有了錦衣衛這樣高效率的工具,明朝的皇帝壓制起士大夫階層、下層民眾就顯得更加得心應手,但為此付出的代價卻是社會活力的極大降低,這也是為什麼明朝雖有200多年歷史,但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上卻無所進展甚至還有所倒退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