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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夫不願簽字離婚,妻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家暴夫不願簽字離婚,妻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家暴夫不願簽字離婚,妻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Q:甲女由於丈夫常對其施暴,在忍無可忍之下於取得保護令後,和丈夫分居,分居後丈夫和一名女子同居,甲女多次要求丈夫辦理離婚手續,但丈夫均不肯,問甲女可否向法院訴請離婚?

A:可以。甲女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提出下列法定構成離婚事由,丈夫有家暴行為致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丈夫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即指通姦)、或其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甲女若要主張老公與別的女人通姦,必須在知道通姦行為起半年內,或通姦事實發生後兩年內提告,否則法院會判決此理由不成立。且自行蒐證或請徵信社蒐證時,應注意蒐證方式之合法性,以免自己因此而挨告。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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