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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 挨告違約判免賠

試用期離職 挨告違約判免賠

陳姓男子大學剛畢業,到餐廳工作一個多月後,覺得不合自己個性而離職,餐廳以沒在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求償2萬2千元違約金,法官以餐廳的勞動契約過於嚴苛,是不平等條約,以契約無效,判陳男不必賠錢。

桃園地院調查,陳男去年大學畢業,今年3月初到一家餐廳工作,底薪22K,工作一個月後認為不適合自己個性,原要在5月下旬離職,但提前在5月初離職,被餐廳以未依規定在1個月前提辭呈,打官司向他求償相當於一個月薪資的違約金2萬2千元。

法院審理時,陳男表示,餐廳是以定型化契約讓他簽,他提辭呈時,餐廳並未說明他違約,有違誠信原則,他工作不到2個月,要賠一個月薪資,等於幫餐廳白做工,沒道理,且勞基法規定工作3月未滿1年,只要在10天前預告離職,餐廳的規定比勞基法還嚴,顯然不公平,主張免賠。

法官認為,餐廳的定型化契約規定員工需在一個月前提辭呈,否則要賠償一個月薪資,但勞動契約中又規定,新進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間資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必給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法官認定餐廳對試用員工擁有選擇權,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必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而員工在試用期間內卻沒有合理的猶豫期和選擇權,沒在一個月前提辭呈就要承擔懲罰性違約金,是不平等條約,比勞基法還苛,以契約無效,判員工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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