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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619年唐初立租庸調

公元619年唐初立租庸調

  唐武德二年(619)二月,唐朝初定租、庸、調法,五年以後與均田制同時頒布執行。它以每一男丁授田百畝為前提,在此基礎上實行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的賦役辦法,故簡稱租庸調製。唐初租庸調製直接從隋代的租調力役制度沿襲而來,並作了改進,對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地方有減課辦法,百姓的租調負擔比前代稍有減輕,並在納絹與服役之間有一定的變通性,客觀上有利於農業生產和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多少削弱了個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依附關係,符合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要求,因此唐初出現了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德宗建中元年(780),隨著計丁授田的均田制的解體,「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製也同時廢馳了,代之以兩稅法。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唐朝的租庸調製不再有年齡的限制。唐初施行兩稅制時,運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後,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製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稅制取代之。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准,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對像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又租庸調製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占田佔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最後,租庸調製中以男丁為徵收對像,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後,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製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徵收對像,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制取而代之。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製,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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