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夫」再婚 百萬贍養費要不到
陳姓女子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同意在十年後支付妻子贍養費一百萬元,但兩人離婚不久就復合,再度結婚,後因丈夫外遇,法院判准兩人離婚,陳女要求前夫支付第一次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第一次離婚的贍養費約定已失效。
陳女與丈夫十多年前結婚,不久協議離婚,丈夫擔心陳女與女兒未來生活會有問題,曾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民國九十九年給付贍養費一百萬元」,但離婚後沒幾個月,兩人又復合。
兩人第二次結婚,陳女不堪男方外遇不斷,氣得提起離婚訴訟獲法院判准,陳女獨自撫養女兒,但生活壓力大、經濟困難,她拿出第一次離婚時的贍養費約定,要求前夫付款遭拒。
陳女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前夫指出,當時寫下這個約定是要陳女同意離婚的條件下才支付一百萬元,但兩人後來又再次結婚,之前的離婚條約定就已失效,否則兩人第二次結婚後,陳女仍要他付一百萬元,那第二次結婚有何意義。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第二次結婚時,第一次協議離婚的約定就已失效,否則就喪失第二次結婚的意義,違反誠信原則;也就是說,丈夫因第二次結婚而撤銷第一次離婚贈與妻子一百萬元,原先的贈與贍養費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