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拍賣,所得稅問題
房屋被拍賣,所得稅問題
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所得的計算為: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完整買進、賣出合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者,可按實際交易產生的差價申報所得稅,虧損者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供當年度或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要適用此規定,仍須申報;沒有保留或無法取得買進、賣出交易資料者,則直接按財政部每年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報繳所得稅。
因此房屋遭法院查封拍賣,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憑證,則即使法拍所得款項實際已用於償債,不論債務人有沒有拿到拍賣款,都要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拍賣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96年度部頒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調增為29%計算,臺北縣因96年10月1日升格為直轄市,故以96年9月30日財產交易時點為基準,96年10月1日後出售房屋,準用直轄市之縣房屋評定現值的16%(市)及8﹪(鄉鎮)計算,96年9月30日前則按其他縣(市)部分:縣轄市10%;鄉鎮按8﹪計算。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二、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請參閱:核定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出售房屋且無所得,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需檢附買進、賣出之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俗稱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必須貼用印花),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