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上的金額與實際成交價不同?
房屋買賣契約上的金額與實際成交價不同,有可能是買方跟賣方串通好,或者買方跟賣方在交易磋商過程有內容錯誤的情形。
根據民法87條規定,表意人和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以假如買方明知買賣契約書上的金額是300萬,但實際成交金額為250萬,雖然契約書內容為300萬,但明知這個虛偽的房屋交易行為(實際交易250萬),因為買方明知道這種情形,所以不能主張依契約內容這個買賣行為無效。
根據民法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者,或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所以假如買方跟賣方,對於買賣的內容認知上有所不同,必須買方向賣方表示因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在一年內提出,然後撤銷這個買賣契約。
撤銷後不外乎就是回復到買賣前的狀態,房子還賣方,錢還給買方。為了避免爭端,如果沒有回復到買賣前狀態雙方可以簽一下切結書,不然就是重新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