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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

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

判決離婚中「重婚者」的適用範圍

依照民法第985條第1項:「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988條第3款:「違反重婚之規定,原則上婚姻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88條乃民國96年新修親屬法規,修正理由為「鑒於因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而為重婚有效哪屬特例,自不宜擴大其範圍,故將本條第三款重婚有效之情形限縮於釋字362號、552號解釋之〝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兩種情形,避免重婚有效之例外情形無限擴大,以致違反一夫一妻制度。至於信賴死亡宣告判決部分,因民事訴訟法第640條已有明文。

因應司法院釋字362號及552號解釋有關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及兩願離婚登記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之解釋意旨,修正本條第二款,並增訂第三款但書。」

舉例來說,甲和其夫乙向法院申請離婚,住在隔壁的丙也信賴法院的離婚判決,於是乙和丙均善意的情況下而結婚;不久後,甲提起新證據,使法院撤銷甲乙的判決離婚,使甲和乙恢復夫妻關係。因此時,乙丙都是雙方均善意相信法院的判決離婚,在認為乙沒婚姻關係下而結婚,如此一來乙擁有前婚和後婚的重婚關係,例外有效。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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