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無法接見任何人也無通信權?
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無法接見任何人也無通信權?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
羈押中的被告可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
法院認定被告為前項的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者,得依檢察官的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但是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的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原則上上述的條文中所規定的: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
審判中:法官決定。
但是共同點在於都不可以侵害到被告的防禦權利。
所以結論是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是可以接見外人,也有通信權。除非有脫逃、湮滅、偽造證據的狀況出現。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