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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到燒雜物 殺人未遂改判縱火

愛不到燒雜物 殺人未遂改判縱火

馬姓男子因女友家人反對兩人交往、女友有意分手,到她家前找人又被阻擋,便在女友家門口縱火,一審依殺人未遂判刑5年2個月,台灣高等法院改依縱火罪判刑4年。

馬姓男子(50歲)因女友的親人不認同他們的關係,女友向馬提議分手,並逐漸疏離。馬去年9月間打電話給她要求見面遭拒,馬打電話到女友家中後,因女友家人叫他「不要再撥打電話來」讓他很氣憤。馬騎車到女友住家前,看到她家門口外堆置廢紙、紙箱等雜物,而直接點火引燃門外雜物後離去。

一審,認為馬姓男子放火是為了殺人,才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不過,高院認為,馬如想殺人,可將易燃雜物移到門前引燃,或縱火引燃門口前的小客車,但他只是點燃女友住家圍牆外雜物,沒有殺害女友家人之意,改依縱火罪判他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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