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人格權」?
何謂「人格權」?
人格權是身為自然人的固有權利,其有人格法益不受不法行為侵害或抹殺之對抗權。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人格權受侵害的典型例子,比如:社會上常有男女朋友交往期間,感情合睦時將彼此性愛過程錄製下來,豈料分手後,男方竟然擅自想將與女友的性愛影帶上傳到網路上,企圖作為挽回女友的手段,或者讓女友身敗名裂的報復手段。
如果影帶還沒公佈,男方有用威嚇女方的動作,因為侵害沒有發生,但性愛影片卻在男方那,此時女方自可以向警方或法院主張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要求男方將性愛影片還回來,以防其有不正當的手段。
而若事情已經無法挽回,男方若已經將性愛影片公佈在網路上,此時女方則要主張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請求法院用公權力命男方或網站業者將影片撤下。
而名譽若已經受損害,可主張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