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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證據 女童性侵案改判無罪

缺證據 女童性侵案改判無罪

旗山鎮一名十歲女童,四年前向社工說「父親的朋友舔我尿尿的地方」,檢方根據指控起訴曾姓男子,一審重判四年半徒刑,曾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女童前後供詞不一,且缺乏積極證據,改判曾無罪。

合議庭法官表示,「該怎麼判,就要怎麼判」;雖然最近有網友因一名女童被性侵輕判,發動連署要將法官免職,「但負責任的法官不應隨人起舞」。曾姓男子獲悉改判無罪後說「司法總算還我清白」。檢察官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單親女童四年前父親因吸毒入獄,她被安置到寄養家庭後,向寄養媽媽說「尿尿的地方很痛」,寄養媽媽通知社工,女童向社工說「接我下課的伯伯,舔我尿尿的地方」。

社工報警,曾姓男子(六十二歲)表示與女童父親是鄰居,她父親入獄前,曾託他代為接送女童上下課,他只接送兩天,且送女童到家就離去,不曾在女童家停留;兩天後,女童就被安置到寄養家庭。他未性侵女童。

高雄地院根據女童描述,將曾姓男子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四年六月徒刑。曾堅稱自己清白,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調查發現,女童下體紅腫,在社工詢問時,先是說自己抓的,社工進一步問「是否有男生用什麼東西,碰到妳尿尿的地方」,女童原說沒有,後來改口說「爸爸的朋友舔我尿尿的地方」。

合議庭法官認為,女童供詞前後不一,且全案除女童的片面指證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無法證明曾姓男子的犯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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