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菜英文」 性侵起訴很瞎
台北縣陳姓男子遭林姓前女友報警指控,第二度為他懷孕墮胎當晚,遭陳毆打和性侵,檢察官將陳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處重刑,但法院審理時發現,檢方錯將醫院驗傷解析圖上「hymen injury」(處女膜損傷),看成「by men injury」(遭性侵受傷),並查出林女並無墮胎就醫紀錄,判陳無罪。
林姓女子(廿七歲)去年九月四日向台北市警方報案,說她和陳姓前男友(廿六歲)交往多年,為陳兩度懷孕都自行到醫院墮胎。去年九月一日,她二度墮胎後到陳住處休養,因陳懷疑她偷他手機,當晚就毆打並性侵她。她控告陳妨害性自主。警方帶林女到醫院驗傷,並通知陳到案說明。
陳否認施暴和性侵,並說當天是林女先親吻他,雙方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隔天他送林女返家,自認要對林女懷孕墮胎負責,拿了八千元給林女後,擔心「嬰靈纏身」還相約到廟裡拜拜「渡化嬰靈」,未料被林女指控性侵。
警方訊後將陳移送法辦,檢方誤認醫院受理性侵案驗傷解析圖上英文記載林女陰部「by men injury」,以為林女陰部遭性侵而受傷,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陳,並以陳不顧林女才墮完胎即強行性交為由,求處重刑。
板橋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林女雖數度到醫院就醫,但都是因感染就診,其中並無墮胎紀錄;而林女稱遭陳毆打後性侵,在醫院受理性侵案驗傷單上,除陰部外的身體各部位記載都「無外傷」。陳至此才知林女並未為他懷孕,所謂墮胎全是騙局。
法官發現,醫院驗傷解析圖上以英文記載林女陰部是「hymen injury」(處女膜損傷),並非檢方起訴書上誤認的「by men injury」,認為檢方可能錯將「h」看成「b」,以為林女遭陳強制性交,才起訴陳,並求處重刑。
法官認為,檢察官誤認林女遭性侵,且林女謊稱兩度墮胎,自稱遭毆打、性侵當天,見到陳的家人和自己母親仍神色自若,事發三天後報警不符常理,因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性侵,因此判處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