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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請求那些具體的保護與治療?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請求那些具體的保護與治療?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請求那些具體的保護與治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具體保護與治療。茲簡述如下:

(一)警察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2.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
3.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
4.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5.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內政部警政署依此訂定有「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交付物品清單」等書面格式,可供參考。

(二)醫療院所之診療及出具診斷書義務
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前述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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