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地方政府是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那些措施?
各級地方政府是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那些措施?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1.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2.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3.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4.加害人之追輔導之轉介。
5.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7.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前項中心得單獨設立或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至所稱「各級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又各級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對於需要職業輔導之被害人,得將其轉介至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職業訓練或導就業(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各級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勞政等相關單位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