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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潑牆沒毀損,監控反制也合法?

尿潑牆沒毀損,監控反制也合法?

尿潑牆沒毀損,監控反制也合法?

李姓婦人指控樓上蔡姓住戶從二樓潑尿,致她家牆壁不堪使用,涉及毀損;蔡反控李婦設監視器拍他非公開活動,涉嫌妨害秘密。士林地檢署認為牆上縱因尿產生異味,但未喪失效能,不構成毀損;李婦裝的監攝器對準樓梯等公共區域,未構成妨害秘密,昨天處分兩人不起訴。據了解,李婦、蔡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原德路上,李婦擁有一樓、三樓住宅,蔡準備把二樓空房出租;雙方因房屋漏水問題常爭執。李婦指控蔡今年六月中,二度趁著半夜,拿著裝有尿液的容器,從屋內從窗口往外潑尿,尿液滲入她一樓住家的牆壁,產生異味;李婦並出示錄影監視畫面當證據。蔡否認犯行,稱容器裝的是水,他並反控,李婦在三樓樓梯間及一樓建物外裝監視器,拍攝他非公開活動。李婦向檢察官說,裝監視器是基於安全考量,鏡頭對著屋外、樓梯間,沒拍攝到蔡在二樓屋內活動情形。檢方採信李婦供詞,認定她沒有犯意,處分不起訴。檢方也認為,無證據證明蔡的容器內裝有尿液,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李婦家的牆壁因尿液產生異味,可另依民事管道向蔡求償。

疑義

一、尿潑牆,沒毀損

按刑法第354條固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刑法毀損器物罪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然尿潑牆縱屬實,牆上縱因尿產生異味,但未喪失效能,並非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自難律以刑法第354條之罪。

但蔡姓住戶從二樓潑尿如確有此事實,而且確係故意,蔡姓住戶也非未滿十四歲人或心神喪失人,另蔡姓住戶亦非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因不可抗力之行為,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另因該牆壁財產權,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稱「權利」,所以本案如有被害人,該被害人也非不得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無損害即無賠償,而且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加上,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是本案如有被害人,該被害人縱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也不多,如與所費時間與金錢相較,似不符訴訟經濟。

二、監控反制也合法?會因侵害隱私之由而挨告?

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之行為有無正當理由」及「所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紀錄者是否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從而,本案報導「裝監視器是基於安全考量,鏡頭對著屋外、樓梯間,沒拍攝到蔡在二樓屋內活動情形」如屬實,因「所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紀錄者,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似難律以刑法第315-1條之罪。惟在自家門口裝上監視器,也會因侵害隱私之由而挨告,不可不慎。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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