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鄰居女鞋放精液 男獲不起訴
王姓男子拿走鄰居女子的靴子,在靴內放入自己精液後物歸原處,被控竊盜和毀損。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拿走鄰居女靴後不到10分鐘就放回,且靴子功能還在,只好將他不起訴處分。
檢方處分書指出,原住在台北市光復南路的王姓男子,去年12月間竊取鄰居胡姓女子放在門外公用鞋櫃的靴子,在靴內放置自己的精液後,再把靴子放回原處。胡女當天出門穿鞋時發現靴內有精液,因而報警處理。
檢察官調閱大樓監視器畫面,發現王姓男子當天出入大樓走廊打包鞋子用品,次數達5次之多,且根據監視器畫面,王姓男子將部分鞋子從鞋櫃裝入袋內7分鐘後,就把胡女鞋子放回公用鞋櫃。檢方認為,若王姓男子有偷竊意圖,應不會在10分鐘內把鞋子放回原處。
至於王男在鞋內放置精液遭控毀損,檢方認為,雖精液經化驗後,與王男DNA相符,但鞋子提供行走、保護雙腳免受外力傷害的功能還在,鞋子未達毀棄或不堪使用程度,因而未達到竊盜和毀損的犯罪構成要件,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