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童165次 書法老師判刑
教書法的李姓男子趁一名年幼女學童獨自到廁所洗滌毛筆時,趁機撫摸對方下體及胸部,時間長達2年2個月,共計165次,一審法官僅將他判刑1年6月,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以他惡性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改判2年6月。
一審法官查出,李姓男子(51歲)從96年8月30日至98年10月,每周上課1至2次,先後猥褻這名女學童165次,採「一罪一罰」,每罪判刑7月,宣告刑高達96年又3個月,但法官以李嫌認罪、有悔意,從輕判刑1年6月。
檢察官以李嫌犯案百餘次,並非是偶發犯罪,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且犯後毫無補償被害人損害的積極作為,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了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規範,被告長期猥褻被害人,原審似未深究刑罰規範,微有可議之處,改判為2年6月。
判決指出,李嫌在台中市經營書法工作室,擔任書法教師,3年前年僅8歲的小二女學生來學書法,李嫌趁被害人單獨在廁所洗毛筆時,藉故進入廁所,對女學生說「老師檢查一下」,將手伸入被害人底褲或上衣內,撫摸下體、胸部,經被害人告訴媽媽,到醫院驗傷後報警,李嫌坦承長期猥褻女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