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有本票跟借據,如何向債務人提出法律訴訟?
握有本票跟借據,如何向債務人提出法律訴訟?
債權人如果手中持有債務人親簽及手印的本票及借據,且約定之還款期限已屆至,該如何進行催討?該向那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之本票,原則上若以程序的簡便,且能迅速取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考量,債權人應優先選擇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若本票之記載,均符合票據法上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完足者,原則上法院同意債權人之聲請,並發給債權人「民事裁定書」,准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本票所載金額範圍內強制執行。(本票裁定應向本票上記載之付款地法院提出聲請,未記載付款地者,以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聲請)
債權人取得上開「民事裁定書」之後,如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即可以該「執行名義—民事裁定書」為依據,向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包括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動產、薪資所得、股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等等。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