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假扣押執行,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受假扣押執行,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假扣押通常均係於提起訴訟前為之,目的雖為避免債務人脫產;但假扣押僅係定暫時狀態之強制執行,與一般經裁判勝訴之本執行不同。因此,為免假扣押狀態久久懸而未決,影響受執行財產之處分權,法律負予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權利,倘債權人未於限期內起訴,債務人得再聲請撤銷假扣押。
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 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 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 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 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