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接到法院支付命令,不必慌張
曾永盛這天看報,看到猖獗多時的詐騙集團,目前又有新騙術登場的報導。也許過去那些老套騙術,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有文件存在法院的收發室快去領取、通知中獎先繳稅金、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信用卡被盜刷要與銀行聯絡,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很少有人會上當。除非那些與媒體絕緣,又很少與人交往的人。因此詐騙集團又動了歪腦筋,這次的新花樣是他們先動手蒐集到詐騙對象的相關資料,再偽造詐騙對象名義的本票,然後持偽造的本票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對本票的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
拿到法院發給的支付命令以後,就利用真實的法院支付命令向詐騙對象恫嚇,要他們付錢。若被拒絕就要利用公權力的法院來實施強制執行。一些從來沒有與法院打過交道的人聽到「法院」兩個字,腿就軟了!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欠人錢財,更沒有簽發什麼「本票」,為了不想與人興訟在法庭相見,寧願花錢消災私了。士林地檢署與警方,最近偵破一宗以此類手法詐騙財物的案件,逮到陸姓與余姓兩名嫌犯,並聲請法院對兩嫌犯羈押獲准。經過調查,該名陸姓嫌犯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熟諳訴訟程序,知道法院是以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事件,不開庭調查事實的漏洞,用假的本票騙取真的支付命令,用來恫嚇、詐騙,已經得手多次,經查明的被害人就有十餘人,目前仍在作進一步調查中。
曾永盛和他母親,由於經常接觸媒體,對於詐騙集團的老套詐騙手法,都已知之甚諗,他母親還接到過有人平白叫她「媽媽」的電話。縱然叫了「媽媽!」也不會輕易上當,拿著金融卡站在提款機前作個乖乖牌,把錢都轉給騙徒。不過,騙徒這次使出的新手法,還是聞所未聞,而且手中拿的卻是如假包換的法院公文書,一旦碰上這種行騙手法該如何對付,因此,很想聽聽熟諳法律的專家意見。
最近幾年來歹徒以各種手法行騙的事件層出不窮,就近來所破獲的案件來看,大都是橫跨海峽兩岸,聚集多人分工合作,用組織的力量集體行騙。主犯大都是躲藏在大陸地區,利用科技轉接的多通電話,用亂槍打鳥手法,向使用電話者行詐,臺灣地區擁有電話的家庭,幾乎都不能倖免。或多或少都已接過這類電話,沒有高度警覺性的人就很容易上當被騙。這些騙徒為了怕被查獲,都是使用層層轉接的電話,就算即時循著電話號碼追查,最後查出的是大陸門號,讓偵辦案件的人員只好兩手一攤,無能為力。所以此類案件的破案率不高,除非能及時將專司提款的「車手」在提款時當場逮捕。但是主犯藏身大陸,難以一併收網。
現在騙徒所改變的行騙手法就不一樣了。因為是騙徒是先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騙得法院的支付命令,再持支付命令向被害人騙取錢財。這種詐騙方式與過去利用電話口頭說說的行騙手法大有不同。這得先自騙徒所持的支付命令意義說起:民事訴訟法中的支付命令,規定在第六編督促程序中,支付命令的意義,是在第508條第1項中明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報上所報導的歹徒是利用偽造被害人的本票,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聲請條件。
支付命令的核發,依第512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只憑債權人在書狀上所記載聲請的事實與理由來審核,如果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的規定,就要核准。或許有人要問,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為什麼會那麼草率?其實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支付命令制度,無非要讓一些債權人與債務H雙方對於債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但是也規定若干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像債權人有對待給付未履行,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行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的方法行之,依第509條規定,都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與債務人,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送達以後,可以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對支付命付的一部或全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在合法的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由法院視訴訟的標的大小,分別依調解程序或審判程序進行調解或審判。所以,無緣無故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必驚慌,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歹徒的伎倆就無從施展,千萬不可以和歹徒私了,也不可以置之不理,錯過異議的救濟時機,讓支付命令確定,成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法定文書,到時候再想救濟,就得大費週章了。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