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導自演!車主勾結回收商 開走自車詐保
自導自演!車主勾結回收商 開走自車詐保
高雄有車主說自己出國回來,原本停在機場停車廠的名車不見了,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是台南一家回收商派人來把車子開走的,照理說車子是被偷,不過警方認為,車主和回收商都住台南總覺得不太對勁,一查通聯紀錄才發現車子不是被偷,而是車主自導自演,原本就要把車賣給回收商了,不過車主和回收商規劃這起失竊案,再試圖拿失竊單,向保險公司取得失竊險理賠130萬元等於是兩頭賺。
在機場停車車子卻不見了,車主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看到有一名黑衣男子在停車廠徘徊,沒多久繳費之後就把失竊的車輛開走了,循線追查這名男子是台南一家汽車回收商派來的,就這麼剛好回收商所在地台南失竊車主也住台南,回收商怎麼跑到高雄偷車,警方靈機一動調閱通聯記錄,發現廖姓車主和汽車回收商有通過電話,懷疑這起失竊案是自導自演,怎麼會謊報車子失竊,根據警方調查,原來廖姓車主原本就打算把名車賣給台南回收商,但車子也有保失竊險才會想要兩頭賺,謊報車輛失竊拿到130萬理賠金。
為了不讓警方起疑,回收商派來的男子一開始還背了大包包,原本要讓警方認為包包裡裝的是破解名車的筆電,但終究在通話紀錄露餡,整起假失竊真詐保的案子被警方戳破嫌犯謊言,也才沒讓保險公司當冤大頭。
法律教室:
一、本案涉及刑法誣告罪、普通詐欺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訂有明文;次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須告訴人以故意行為虛構事實,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斷,若無積極證據顯示告訴人所訴事實全然無因,亦或是非出於憑空捏造,則無法成立該罪名;末按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不實訊息使相對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產致使損害始構成本罪。
三、本案,車主及回收商已達成買賣共識,惟車主於回收商取走車子後報警失竊,顯然失竊乙事係車主憑空捏造,意圖使回收商受刑事追究責任,恐成立誣告罪名。又車主誣告之目的在於向保險公司取得理賠金,惟,保險公司尚未交付財物,並無既遂之可能,就未遂部分,因保險公司有可能陷入錯誤之危險,若無警察之提醒恐已交付財物,故車主有可能成立詐欺未遂犯。
來源:聯成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