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股份(股票、出資額)之執行
對於股份(股票、出資額)之執行
老王係甲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額有四百萬,因為手頭一時週轉不靈,便向林先生借了五百萬,林先生取得支付命令後,欲拍賣老王的財產時,老王名下的財產,只剩下甲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及乙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上市或上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百萬,林先生應該如何執行老王的財產?
【解析】
1.股票必須區分為在債務人所保管的股票或是由集保公司所保管,若是由債務人所保管之股票,則必需依動產執行程序。
2.而由中央集保公司所保管的股票或出資額係屬於其他財產權,若要執行該股票或出資額,必須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3.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對於債務人所保管之股票,係屬動產的強制執行,必須先查封,再進行拍賣;而由中央集保公司所保管之股票或出資額則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法院必須先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項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本件中:
1.股票部分:
(1)股票若是屬於債務人所保管,因為依動產執行程序,法院必須到股票所在地進行查封,查封後再進行拍賣、換價程序。
(2)股票若是存於集保公司,則屬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到與債務人往來之証券商禁止債務人收取,再委託集保公司拍賣。
2.出資額部分:
亦屬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法院也是先會發扣押命令,執行債權人必須提出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送鑑定公司鑑價,之後再進行拍賣程序。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