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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商標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商標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商標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商標法原則上對商標採行註冊保護主義,對侵害商標權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規定亦甚為明確,諸如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明定「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及「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視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行為。商標專用權人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其權利者,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故意仿冒商標之侵權之行為,商標法除科處侵權行為人刑罰,商標專用權人對其因此造成之損害另得請求賠償,也就是侵權行為人同時負有刑事及民事責任,商標權人可依循不同法律程序尋求保護。然就商標權人而言,最直接、立即、有效之方式,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尤其是金錢賠償及恢復商業名譽之作法最為常見。依商標法第六十六條即規定幾種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商標專用權人得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計算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專用v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其中以第三種之計算方式,最為簡便,純以侵害商標「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又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可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是以,商標專用權人自得選擇最有利於己之計算方式請求損害賠償。

環視一般侵害賠償之案例,商標專用權人除前述請求金錢賠償外,亦有同時依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或依協議登載道歉啟事,作為商標權人恢復名譽之方法。因此,如果不慎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恐怕要吃上官司,被要求巨額之損害賠償金,或許還要登載道歉啟事,作生意時真是不得不小心,切莫因小失大,那就賠了夫人又折兵呢!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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