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割過包皮…錯 告性侵不起訴
一名印尼籍女看護控告六旬顏姓雇主性侵,她詳述顏的性器官長度與特徵為證,檢方請法醫勘驗勃起長度未果,要他到醫院再檢驗,最後根據「未割包皮」證明,認定女看護指控有瑕疵,給顏不起訴。
女看護指控,去年3月她受雇照顧手術後行動不便的顏姓男子,為期1年,顏姓雇主多次利用妻子外出之際,侵入她的房間,以要求按摩為由,撫摸她的身體私密部位,多次性侵得逞,她迫於對方權勢,擔心沒了工作而不敢聲張。
今年3月20日晚上,顏姓雇主以相同手法對她強制性交得逞,她受不了,逃出報警。
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女看護在警訊時表示,去年4月初第一次被性侵,在檢方偵訊時改稱是4月中旬,前後陳述不一。
女看護又表示,顏姓雇主平均每周對她性侵一次,她確認先生生殖器曾割過包皮,勃起長度約4、5吋。檢方請法醫勘驗,但顏姓男子因為心理因素,無法在法醫面前勃起接受測量,轉往醫院診斷,結果為「沒有割過包皮」,與女看護指控不符。
檢方又查出,女看護今年3月曾偷顏家鑰匙擅自外出被發現,顏家要求她不能帶朋友回家,也不同意她外出找朋友後,有工作怠惰並破壞家中物品行為,後來還是仲介要她寫悔過書,才取得顏家諒解。
檢方認為,女看護表示每周被性侵一次,怎可能不趁外出找友時求救,又有悔過書及醫院診斷書為證,認定顏姓男子並無利用權勢性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