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工字不出頭?社會保險政策獨厚公教人員,是民眾之福嗎?

工字不出頭?社會保險政策獨厚公教人員,是民眾之福嗎?

工字不出頭?社會保險政策獨厚公教人員,是民眾之福嗎?

憲法第一五三條明定,勞工與農民需以保護。但現行法規,如公教人員優惠利率ˋ社會保險給付…….有哪一項是在保護勞工ˋ農民?茲舉二例﹔剛作成的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與公教人員跟勞工過勞死之分析:

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對現行勞保家屬,影響甚鉅,現行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配偶ˋ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約可領平均八十萬的死亡給付,若照大法官解釋,死亡勞工的遺屬,需符合〔專受死亡勞工扶養〕及〔本身無謀生能力〕,結果是多數只能領到約十萬元的喪葬津貼。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工保險是社會保險,受政府補助,不是投保勞工的私產云云,是嗎?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勞工的保費由投保單位(等同雇主)負擔70%,勞工20%,政府10%,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由政府負擔40%,無一定雇主由漁會加保的漁民,政府負擔80%,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勞工,政府僅負擔10%,極少數的漁民才由政府負擔80%,雇主自願加保,政府不負擔,加權平均下來,由政府負擔的保費,約18%,而公教人員保險第九條明定,保費由政府負擔65%,相較之下,公教人員受政府補助更多,而其死亡給付,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甚至無法定繼承人時,可指定任何人為受益人,厚此薄彼,以此為甚!至於限制〔專受死亡勞工扶養〕及〔本身無謀生能力〕條件,豈不鼓勵被保險人家屬無所事事,全依賴勞工一人扶養全家嗎?真不知道大法官是否也同意公教人員保險也如法炮製?

公務人員與勞工,皆向雇主負責,只是雇主不同,但是所謂【過勞死】的認定,卻大大不同?大眾王副總疑因工作壓力過大而過世,本人不知道該公司是否以因公死亡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近年來,像前台北地院林庭長,因案件超量,壓力過大,致猝發猛爆性肝炎過世,財政部金融局一年輕官員,亦因此症死亡,今年初,統一證券高總,出席尾牙宴時,突發心臟病死亡,及三位交通大學教授,先後傳出因過勞致死……,以上有公教人員,也有勞工,雖同因工作壓力致死,但其社會保險認定,卻有異同?

友人侯君是文具製造廠負責人,因逢年底旺季,又有工人臨時請假,連續多日的趕工生產,突然有一天,在工廠昏倒,送醫不治死亡,死亡原因是猛爆性肝炎,向勞保局申請因公死亡,卻遭駁回,理由是:與工作無關….,另有黃君是一塑膠射出工人,連續加班,突然在工廠中風,致行動不便,向勞保局申請因公殘廢,也遭駁回,理由是黃君本身早有高血壓,屬高危險群,腦中風又與高血壓關聯,應屬既往症,不算因公。

事實上,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該條文強調疾病之促發,需要有因果關係。反觀公教人員呢?公教保險法第十三條及其細則第四十三條〔所稱執行職務,指…..(二)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何屬積勞過度?依銓敘部函釋:指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二年列乙便達標準。看出來了嗎?公教人員只要考績合標準,便屬與職務有關,而勞工呢?遍查傷病審查準則中,並無〔積勞成疾〕一詞,就算真的積勞成疾發病,卻又成了勞保局所謂的既往症,豈不矛盾?

相信沒有人,喜歡讓自己因公成疾,但不幸因公成疾,還要分是公教人員或勞工?同樣在工作場所發病,同樣的猛爆性肝炎,卻因不同身份,公教人員是因公,勞工卻非因公,雖然公教保險與勞工保險,契約不同,精算費率不同,但同為盡力工作,且本國憲法第一五三條,明定勞工與農民要加以保護,結果不保護的公教人員猝發猛爆性肝炎或中風,是積勞成疾,而要保護的勞工,猝發猛爆性肝炎或中風,卻與工作無關,這合理嗎?法治民主國家的公務員,是替人民服務,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換言之,人民是老闆,公務人員是夥計,結果夥計猝發疾病是因公,老闆發病卻與工作無關,好一個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好夥計!

來源:台灣法律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