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品短少可否直接扣抵勞工工資?
公司物品短少可否直接扣抵勞工工資?
仕捷公司設在百貨賣場的專櫃,盤點時,突然發現短少了九件衣物,直接扣除兩名專櫃小姐的業績獎金,專櫃小姐於是憤而離職,此案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專櫃小姐不承認有盤點疏失,仕捷公司應該循訴訟途徑向兩人求償,而不該在還沒有確認之前,就逕自扣除工資,依照違反勞基法,判處仕捷公司和公司負責人陳玫麗新台幣九萬元罰金。
服飾業界一般習慣,只要衣服遺失,專櫃小姐沒有第二句話, 自己自認倒媚自掏薪資認賠。
勞工對雇主本來就有忠誠義務,對自己負責的事務該要忠誠勤慎,保管好公司所屬的錢財物品,遺失了當然要負責,不過勞工辛苦的代價是薪資,如果沒有確認是勞工所致的損失,勞基法為保障勞工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另在同法第七十八條也明示,違反第二十六條科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此案例衍生的問題有「何謂預扣?」、「明明是三萬元罰金,怎麼會是新台幣九萬元?」、「勞工被不法直接扣抵薪資,有何權利?」及「如何做好預防管理?」
「何謂預扣?」
(73)臺內勞字第279913號解釋令
「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經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
「明明是三萬元罰金,怎麼會是新台幣九萬元?」所謂罰金是指行政刑法,是政府對公司及負責人所處的一種刑事處分,每一元罰金(銀元)等於三元新台幣,因此三萬元罰金就是新台幣九萬元。
至於「勞工被不法直接扣抵薪資,有何權利?」因為勞工薪資被不法剝奪,因而產生債權。勞工朋友在五年內,可以向雇主請求相關薪資,如果勞工被不法直接扣抵薪資而離職,可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以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可請求資遣費,但應在自知悉其情形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何做好預防管理呢?」勞工在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時,雇主可否逕自扣發工資?
(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解釋令 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由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其重點先要勞資協商,不管內部協商或到勞工局協商皆可,如未能達成協議,應循法院途徑解決,亦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更何況盤點發現短少,不一定是勞工的錯。
為避免物品遺失所引起糾紛以及盤點時,無法營業的固定費用損失,公司可以參考某大書局門口有偵錯器或考慮用便利商店條碼刷物品條碼。為順利處理勞資關係法令,建議事業單位將可能的罰金或罰鍰其中一小部份,來聘請勞動法令常年顧問,諮詢相關勞資問題。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