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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代校長性騷 行政訴訟贏了

控代校長性騷 行政訴訟贏了

曾經擔任屏東縣恆春國中家長會常務委員的黃姓婦人,指控屏東縣教育局前王姓局長97年代理恆春國中校長期間,多次對她以言語性騷擾,她提出申訴、訴願均被駁回,進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屏東縣政府調查此案的程序不合法,判決縣府應撤銷原處分。



教育局前王姓局長現仍任職屏東縣政府,他昨天怒斥對方「根本是亂講」,他說自己代理校長第1天,黃姓婦人就帶著攝影機到學校四處拍攝,行徑怪異,為了校務,他沒有跟對方計較,沒有想到「愈說愈離譜」,他認為自己的名譽嚴重受損,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黃姓婦人提告指出,97年3月25日上午,她在校長室與王姓代校長討論午餐事宜,王對她說:「妳生了4個孩子,身材還這麼好,難怪謝醫師(原告丈夫)要生4個。」數日後她在學校廚房門口遇到王,王對她說:「我好想妳哦!」後又邀她進廚房一起吃飯,被她拒絕。

黃婦表示,97年5月20日王為學校營養午餐的事,在校長室和她發生爭執,當時還有午餐秘書及家長會長在場,王指她「潑婦罵街」,要求和他「手牽手繞校園一圈」,並說他從來沒被女人這樣咆哮過,「感覺很像我太太」。

她表示,97年12月1日屏東縣政府進行調查時,5位委員僅1人對她提問,不禁令人懷疑他們是否心中早有定見。

屏東縣政府辯稱,原告黃姓婦人始終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她被性騷擾,且她做為證據的日記,並沒有任何有關遭性騷擾的記載。

法官認為,調查此案的縣府調查小組只是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下,基於內部分工,進行審前的調查準程序,並無替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審議功能。縣府未遵守程序,選任19名委員討論此案,決策過程不合法,做成的處分有瑕疵,應予撤銷。縣府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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