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該怎麼賠
強烈颱風來襲,小翔和家人整晚守在電視機前,等待第二天是否要上班、上課消息的發布。晚上十一點,縣政府終於宣布第二天不用上班、上課的消息,小翔一家人這才放心的回房睡覺。颱風登陸當天,小翔家很幸運的沒有任何災情發生。天亮後,颱風離去,小翔像往常一樣,騎著腳踏車上學,沿路看見的都是被颱風吹倒的路樹、招牌,小翔很小心的騎著車,終於平安到達學校。
午餐時間,小翔發現班上同學小志沒有來上學,向同學詢問以後才知道,原來,颱風登陸的那一天上午,風雨不大,小志覺得放颱風假很無聊,於是騎腳踏車到電影院看電影;沒想到,電影結束後,風雨增強,小志在騎車回家途中,被倒下的路樹擊中頭部,當場昏迷。幸好被巡視災情的消防隊員發現,及時送醫急救,才沒有造成更大的傷害。
請問:小志被倒下的路樹砸到頭而昏迷,是不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小/教/室
為了保障人民因為國家的措施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得到賠償,所以我國立法通過「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人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國家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中,小志在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後,仍然騎車去看電影,不幸在回家途中,遭路樹擊中頭部而昏迷。小志能不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主張國家設置的路樹沒有做好防颱措施,導致路樹被風吹倒,砸傷他的頭,向國家請求賠償?答案是不可以。因為路樹是遭強烈颱風吹倒,而不是國家對路樹的設置或管理不當,所以小志不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小志是在颱風過後一個月,騎車經過因颱風所造成的路面坑洞,而跌斷雙腿,小志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因為在颱風過後,如果公用道路上有坑洞,國家負有快速修補的義務;如果未能及時修補,或是在修補道路的過程中沒有設置警告標誌,造成人車往來的危險,就要對因此受到損害的人民負起賠償責任。
小志申請國家賠償,原則上須在受傷後兩年內提出申請。如果道路是由縣市政府管理的,就要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假如縣市政府不願意賠償,或拖延不肯協商,可以到地方法院以縣市政府為被告,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
(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
法條1分鐘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 國家賠償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