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的刑事告訴權人、被告以及告訴期間
車禍肇事的刑事告訴權人、被告以及告訴期間
車禍肇事通常會有兩種結果,一是造成人員受傷,另一則是造成人員死亡,前者涉及的法條為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後者涉及的法條為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在發生車禍當時,雙方都有停下車來,並且都有製作筆錄,應該在車禍發生當時就知道犯人是誰,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則告訴期間是以警察查到肇事者是誰並告知告訴人時開始起算告訴期間。
車禍肇事的刑事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幾種:
1.犯罪之被害人,是指因車禍肇事而受傷的人,如果騎機車後座載人被撞受傷,那麼前座的駕駛和後座的人都可以分別提起告訴。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例如:被害人的父、母)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3.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被害人就無法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4.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有一點要注意,如果車禍肇事導致於被害者死亡,涉及「過失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原則上就算家屬不提起告訴,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偵辦,不過建議家屬還是要提起告訴,以免案件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無法提起再議,或是法院法官判決無罪時,家屬無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車禍肇事的被告,想當然爾就是加害人,也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有人會問,如果加害人駕駛的車輛是第三人的車,可以對車主提起告訴嗎?基本上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無照駕駛,車主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失提供車輛給加害人駕駛,此時才會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死罪,雖然這種情形成立犯罪的機會不大,但是您還是可以留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