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庭院送催告函,債務人告銀行侵入住宅
近來卡債風暴越演越烈,隨著銀行業者緊縮銀根,催債的情況日漸積極,導致燒炭、上吊自殺的債務人一直出現,產生不少的社會問題。立委、政府單位已經積極介入處理,不僅立法、設置申訴途徑,亦呼籲銀行業者應自制,莫要殺雞取卵。
而慶豐銀行在最近的一項催收行動中,疑似因為有過度催收的行徑,引起債務人的不滿,一狀告到地檢署。
據報載,台中縣一名住在沙鹿的女子,因付不起信用卡費用,就開始以卡養卡,估計十四張卡共積欠約新台幣兩百萬元。慶豐銀行的委託人到她的租屋處討債,未經許可就進入庭院,除了交付一張繳款通知書外,還用相機任意拍照,說是要向上級交代,引起該名女子不滿,在「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陪同下,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控訴慶豐銀行負責人,涉嫌教唆他人無故侵入住宅。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復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新聞案例中的女子,就是以慶豐銀行的催收人員侵入她家的庭院為由來告他的。到底庭院算不算是上述條文的住居範圍呢?依照目前實務及多數學說的見解,若庭院有牆與外界區隔者,就是屬於法條中所稱之附連圍繞之土地。因此若慶豐銀行的催收人員真的進入,就有很大的機率會構成該罪。這次的事件,也真的讓銀行業者踢到鐵板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