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4大案 特偵組全上訴
扁家4大案,前總統陳水扁二審由無期徒刑改為20年。特偵組今天以國務費案法官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相關量刑不符罪刑比例等理由,正式提出上訴。
此外,台北地方法院11日判決陳水扁所涉機密外交案無罪部分,台北地檢署已於24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上訴。
特偵組就扁家4大案上訴指出,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水扁因機密外交及公益支出的國務費金額高達新台幣8448萬餘元,但陳水扁身為總統,竟在無急迫性的情形下,未依常理編列預算,而以假犒賞同仁方式及非因公支出的發票拼湊請領國務費,讓人無法想像。
另外,檢方認為,扁家玉山官邸各項養護、維修、植裁、盆景、日用品及官邸食膳經費均編有專款,並編列預算支應,原判決竟從寬認定,僅抽象稱與總統執行職務「非全然無關」,卻未說明認定依據。
龍潭購地案部分,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20年徒刑,二審將2人減為12年,卻未說明理由,有違「罪刑相當」的基本法律原則。
檢方表示,南港展覽館案部分,原判決認為吳淑珍洗錢與收賄案情有牽連犯關係,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而吳淑珍涉收賄罪被判處16年徒刑,也違反刑法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度最高為15年的規定。
洗錢案部分,檢方認為,高院對扁家友人蔡銘哲轉匯美金238萬元賄款是否構成洗錢罪,理由矛盾;對被告陳致中、黃睿靚洗錢罪的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對黃睿靚緩刑宣告失當;罰金及緩刑所附條件過輕且理由不備。
至於高院判決有關陳水扁、吳淑珍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交付賄賂部分及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證罪部分,檢方則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