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前,能否公開申請內容?
申請專利前,能否公開申請內容?
原則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條等各條第一項規定,於專利申請前,凡已見於刊物、已為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皆認定為喪失新穎性而不予專利。
惟上述各條文之第二項,另有例外情形之規定,亦即於申請專利前,於下列公開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我國智慧財局申請者,仍可視為不喪失其新穎性:
一、 因研究、實驗者。
二、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此外,就吾人實務經驗來看,於專利申請前,若其專利技術產品雖已公開販售,然而,該項產品所含之專利技術未能遭致第三人破解探知,其專利技術仍得視為未公開而申請專利。
舉例來說,可口可樂雖已自西元1886年公開販售,然而,其可樂中內含之神奇配方仍未能遭致任何人破解探知,故該項配方,吾人認為可口可樂公司仍得自公開販售後117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當然,上述可口可樂公司就其配方技術之保護年限及不易破解仿冒等因素考量下,自然仍採用營業秘密之保護方式,而不傾向申請專利之保護。
再者,於專利申請前,若其專利技術僅向特定第三者洩漏,吾人認為該項專利技術亦得視為未公開而申請專利。
舉例來說,A公司於專利申請前,將一特殊機械手臂藍圖予B公司,且告知B公司其藍圖中之專利技術內容,並要求B公司簽署保密合約。就此例來看,A公司雖於專利申請前,將其專利技術向B公司洩漏,吾人認為A公司之該項專利技術仍得視為未公開而申請專利。
綜上所述,專利之申請部署仍應早先於產品之公開販售,較佳者,應於產品研發階段時,即同時進行其專利申請之預先部署。此舉,除能避免於專利申請前,可能公開之虞外,亦能於產品上市後,專利權隨即附於產品如虎添翼之效。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