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照違法取證 被控通姦無罪
台中縣吳姓少婦去年從詹姓丈夫手機錄影檔,發現蔡姓女子裸照,丈夫坦承與蔡女有染,並提出告訴,法官查出詹未經蔡女同意拍攝裸照,吳婦也未經丈夫同意翻錄,認定是「違法取證」,判決蔡女無罪。
詹姓男子兩年前在電玩遊藝場,認識28歲蔡女,在汽車旅館發生多次性關係,去年10月詹趁蔡女不注意時,拿手機偷拍下蔡女裸照。
吳婦發現丈夫手機出現「我好想你」、「我愛你」簡訊,後更在丈夫手機錄影檔,發現蔡女裸照。她跟蹤發現丈夫到蔡女家過夜。
丈夫見東窗事發,坦承與蔡女有染,保證不再犯。吳婦也約蔡女見面,要求不要纏她的老公,但詹與蔡女仍藕斷絲連,她氣不過提告。
蔡女稱與詹是普通朋友,否認發生性關係,不知被拍裸照;詹辯稱偷拍裸照,不記得發生性關係。
法官查出,詹未經同意拍攝蔡女裸照,侵害蔡女隱私權;吳婦未經丈夫同意,翻錄蔡女裸照,也侵害隱私,「違法取證」無證據能力。
法官強調,吳婦並未親眼目睹丈夫與蔡女發生性關係,僅憑裸照,而無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等積極證據,難以認定發生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