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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屋換不了同居 日商提告敗訴

贈屋換不了同居 日商提告敗訴

1名賴姓台裔日商以為可與台灣的孫姓女子同居,匯款給女方,讓她買屋並登記女方名下,事後女方拒絕同居。賴提告要女方還錢,但法院認為雙方行為已符合贈與,判男方敗訴。

賴姓日商因一直透過台籍胞姊匯款給孫姓女子,前年賴的胞姊也向法院提告,要求孫姓女子還她購屋款新台幣820萬元及另一批110萬元款項,但法院認為雙方不構成借貸,孫女也不構成詐欺,判孫姓女子不用還款。這次賴姓日商再打官司,也沒討回錢。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已取得日本籍並長年在日經商的賴姓男子,民國95年間經友人介紹,結識擔任伴遊的台灣籍孫姓女子。賴男向法院指出,孫姓女子自95至96年間,8度赴日和他伴遊約會,他也分別給予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不等報酬給女方。

由於女方常傳送「愛你唷」、「想念你唷」等手機簡訊,男方以為雙方可以長期交往並共同生活,並相信女方聲稱精通台灣房地產,男方因而指示胞姊先後匯款820萬到孫姓女子帳戶,並約定同居。

賴男指控,孫女收款後,買下信義區的房屋並登記在女方名下,但他於96年5月間入境台灣後,女方卻未依約和他同住飯店,也不給他房屋鑰匙,更拒絕同居,因而打官司要女子返還820萬元。

孫姓女子則告訴法官,她與賴過去是男女朋友,是因感情到一定程度才在一起生活,並非因答應同居才購屋,先前是賴男主動提議要在台為她置產,並委由胞姊匯款,賴男後來因另結新歡,兩人早失去聯繫。

合議庭審酌兩造說法,認為賴男指示胞姊匯款820萬元時,沒有約定將來返還,雙方之間的金錢往來不算借貸,也不是詐騙,而是屬於單純的贈與關係,判孫姓女子不用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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