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LINE請生理假,惹惱主管,遭逼離!
用LINE請生理假,惹惱主管,遭逼離!
台中一名女業務員生理痛,想跟公司請假,居然是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請假,但主管認為這樣的請假方式「不尊重工作」,也沒有職場倫理,不讓她休,兩人發生口角,公司還把對話內容公開成「教案」,拿來告誡其他員工,女業務員認為隱私遭侵犯,但公司卻反過來要她自己離職,勞工局表示除非有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否則不能以這種理由開除員工,公司最後只好協調讓女業務員回去上班。女性上班族一年可以請12次的生理假,是法定勞工權益,但台中有女業務員請生理假,卻差點因此丟了工作。生理期肚子痛,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和主管請假,踢到鐵板,台中的李姓業務員,上個月24日因為生理期來,肚子痛不舒服,早上8點傳LINE給主管,說自己肚子痛,想請一天生理假,以為請假成功,就沉沉睡去,這樣的請假方式,連一般上班族都覺得不妥。民眾:「我覺得應該要直接跟主管說,尊重主管。」民眾:「親自跟主管請假比較好。」記者:「如果妳是主管,妳會生氣嗎?」民眾:「我可能會care。」睡醒後才發現陳姓主管,批評她傳簡訊請假後就失聯,不尊重工作、不尊重主管,不會准假,李姓女子看了傻眼,回撥電話和主管起口角,隔天公司竟然要她自動離職。遭投訴公司總經理:「並沒有不准假這種事,請假本來就有請假的程序,管理上面有些疏失,沒有注意到個人隱私這部分,是我們還要再教育的。」公司解釋,已經和李姓業務員達成協議不會懲處,但生理假是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局祭出罰則,提醒雇主,性別歧視不應該。
【疑義】
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固云「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係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該勞工並非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自難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勞工局所表示「除非有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否則不能以這種理由開除員工」,恐有點問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本案公司(雇主)如未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本案勞工自得以LINE請生理假一天;本案公司(雇主)如明文規定禁止用LINE請假,本案勞工卻以LINE請生理假一天,有可能不被准假,並被公司(雇主)記曠職(是否構成岐視?則屬另一須探究之問題);惟本案勞工僅請假一天,縱無正當理由,也未達繼續曠工三日之要件,如也未達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要件,本案公司(雇主)自尚難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何況,本案勞工請一天生理假,應為有正當理由。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