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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簡章

98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98年12月26日。

貳、報名日期:
98年9月22日至10月1日。  
參、錄取分發區及所屬考區: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北區 ( 包括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 ) 、台灣省中區 ( 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台灣省南區 ( 包括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 ) 、台灣省東區 ( 包括花蓮縣、台東縣 ) 、台灣省澎湖區 ( 澎湖縣 ) 、福建省金門區及福建省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錄取分發區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須於所選定之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各錄取分發區及所屬考區詳列如下:

錄取分發區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
北區
台灣省
中區
台灣省
南區
台灣省
東區
台灣省
澎湖區
福建省
金門區
福建省
馬祖區
所屬考區 北部 南部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澎湖 金門 馬祖
考試地點 台北市(縣) 高雄市(縣) 台北市(縣) 台中市(縣) 高雄市(縣) 台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科目及暫定需用名額:

考試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83名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一般民政
18名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社會行政

6名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13名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戶政
33名
3.法學大意
4.戶籍法規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0名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2名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0名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14名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會計

1名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0名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7名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24名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8名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政風
4名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電子工程
3名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測量製圖

0名

3.製圖學大意
4.平面測量學大意

註1:本考試以測驗式命題。
註2:99年度起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註2:98年地方政府五等考試詳細請見「需用名額表」、「職缺機關一覽表」。
 
 
 
陸、成績計算:
 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人員之規定相同。
二、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五、 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十屆第十一次會議決議,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捌、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二、 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 報名手續:請參見「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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